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只能收取三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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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 编辑:李进 2017-02-10 09:10:52

内容提要: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合法权益,日前,市发改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天津北方网讯: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合法权益,日前,市发改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月8日至2月16日。公众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通信地址:和平区大沽北路157号,邮政编码:300040;电子邮箱:tjfgw-sfc@tjdpc.gov.cn;联系电话:23142226。

  只能收取三项费用

  征求意见稿指出,实施细则范围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幼儿园可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全市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市级统一管理,各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收费项目。

  民办园实行市场调节价

  对于民办幼儿园,实施细则规定,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所在区价格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民办幼儿园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当在每年3月底之前完成收费备案。民办幼儿园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应当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公办园实行政府指导价

  对于公办幼儿园,实施细则规定,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标准,应当于发布招生简章前进行。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不得以任何名义收赞助费

  实施细则还规定,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应遵循“确有必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统一收取。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及市政府批准的代办服务性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在保教费以外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保教费、住宿费不得跨月预收

   幼儿当月出勤不足一半可退费

  幼儿园调整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标准应当自新学年起执行。提高收费标准的,应当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新标准执行。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按月收取保育教育费或住宿费,不得跨月预收。

  幼儿因患病等客观原因请假或退园、转园、放假、插班等原因,累计出勤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应当退还当月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的二分之一;累计出勤天数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不退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当月全部缺勤的,退还当月全部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幼儿在园期间伙食费按实际缺勤天数退还。

  幼儿园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残疾幼儿实施保育教育费减免,保障幼儿接受正常的保育教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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