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有关法律条文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规定从重处罚。”
对于奸淫幼女罪,法律上采取了更严格的认定标准,即犯罪嫌疑人的生殖器官与幼女(未满14岁)的生殖器官发生了接触,即构成罪既遂。显然,这一做法在操作层面上极大增强了对女童性权利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