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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公布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但意见稿没有对晚婚晚育和难产产假的天数和待遇做出说明,有关专家指出,这意味着将被取消。
按照意见稿,女职工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增加8天的假期,这无疑体现了国家法律在保障妇女权益,尊重女性劳动者方面的努力。由此迈出了国家法律制度建设的一大步,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女性劳动者的人性与人文关怀。
但欣喜之余,却有让人纠结之处。如果专家所言成真,晚婚晚育和难产的相关假期待遇被取消,无疑让这一人性化法律有了瑕疵。晚婚晚育在过去是一个少数人的行为,现在基本上大多数人是晚婚晚育。因此延长8天的假期,同时也算是对晚婚晚育的一种统一照顾,这一点尚可以勉强理解。但在难产方面,原相关法律规定:“晚育增加18天”,如果遇难产,“再增加15天”。女性晚育意味着高龄产子,而高龄生产者,难产的比例大大增加。而新条例去掉相关待遇,相较之下,令人无法接受。
延长女性产假,是好事,是对人类生育权、生命延续权的尊重。但依据特殊情况特殊对待的原则,晚婚晚育的优待不应被取消,而难产的特殊照顾更不应该从法律中消失。